法律是如何規定同居關系的?同居關系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未經法院判決自行解除。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雙方非婚生子女應由哪壹方撫養,應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的,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應當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財產。同居期間壹方的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後,歸各自所有。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視為贈與關系。壹方向另壹方主張的財產,或者因婚姻主張的財產,離婚時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對於壹方患過嚴重疾病,且生前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關於債權債務,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作為* * * *的債權債務處理,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同居關系的繼承如果同居壹方死亡,另壹方請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或者扶養被繼承人多於被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繼承規定,可以根據互助的具體情況辦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現實中,如果男女雙方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請求判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債務,法院會按照離婚夫妻關於財產、子女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