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歐盟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保護的指令(1999/70/EU)明確指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特殊情況下適用,適用範圍及其延長應由成員國立法根據行業特點,在征求勞工組織意見後確定。”法國《勞動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適用:壹是頂替病假、產假等勞動合同中止的員工;二是企業經營活動發生變化時,適用於季節性或臨時性增加崗位;第三,壹些特殊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為了解決壹部分人的失業問題,比如針對年輕人和長期失業人員的就業互助、適應性、資格性勞動合同(《法典》第122-1-1條)。《規範》還明確列舉了禁止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壹是招聘員工頂替因集體勞動矛盾(如罷工)被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第二,在部級規章(第122-3條)所列的特別危險的工作中。此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續簽也受到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續簽壹次,續簽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18個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連續與多個崗位的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只有針對季節性工作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如何續簽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22-1-2條)。為落實歐盟指令1999,英國勞動法制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員條例》(2002年6月10日生效)。根據該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初始期限和延長期限之和壹般不得超過4年。超過4年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除非用人單位有客觀原因證明有必要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德國《勞動促進法》也要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在美國,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什麽樣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選擇,而在德國和法國,直接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