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不涉及此費用;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需要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數額和計算方法由各市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補償金額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
補貼和激勵。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相應的補貼和獎勵。
房屋拆遷補償流程如下:
1.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壹般來說,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是不會得到補償的。拆遷補償可分為壹般補償和特殊補償。壹般來說,補償分為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差價結算,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法選擇的,或者只進行貨幣補償,或者只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結算差價。
5.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約定拆遷)。
6.關於拆遷的裁決。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有義務就房屋拆遷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綜上,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子也是有可能被拆遷的,需要在拆遷前進行公告。那麽就需要對要拆遷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根據規定,拆遷人支付的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該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