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不高於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確定。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壹次。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二、凡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不高於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可支配收入總額,即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保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壹切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接受繼承和贈與),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房產、機動車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物品。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具體核算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收入核算辦法的相應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六條非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區域劃分,原則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可以是城鎮並居住壹定年限以上,無承包地,不參與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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