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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國有資產流失

法律分析:以下客觀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

(2)國有資產固有的特殊性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三)長期使用的國有資產在正常使用中受到損壞和合理損失的;

(四)市場價格波動等商業風險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5)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令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懲處。

第七十壹條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或者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其他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追回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擬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解聘或者提出解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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