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違法的。
1.體罰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健康權是生物主體依法享有的保護自身生理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發育時期,身體各個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很容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會造成終身殘疾。
2.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利。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幹涉。侵犯身體權是體罰中最常見的,因為身體是生命的載體,侵犯生命健康權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
壹、體罰學生的標準:
懲罰是以站、跪、跑、掌摑等傷害學生身體或心靈的方式來懲罰孩子的錯誤方式。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制造身體上的痛苦或者控制身體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都是對學生的體罰。
綜上所述,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或以其他強制手段,侵害學生健康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能因為學生的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殘疾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和弱勢未成年學生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