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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償還銷售相關案例

十年“還本銷售”合同有效,依法保護消費者利益。

渭南中院審結了壹起歷時十年的“償還買賣本金”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渭南中院審結了消費者劉春奎訴渭南華山房地產總公司、中國銀行渭南分行、渭南審計局壹案。十年“償還銷售本金”合同有效,依法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當庭支付了退款。改變了臨渭區人民法院壹審認定“償還買賣本金”合同無效、消費者敗訴的原判。

1994年4月,劉春奎根據被告渭南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的虛假廣告,稱其為“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渭南分行房地產開發公司,該公司是渭南實力最強、發展最快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按“還本”的方法購買了龍苑新村9棟1號商品房壹套,約定壹次性付清117000元。華山房地產總公司向劉春奎出具了“黃金返還證明”,並簽署了這些承諾書。後來,原告得知被告改名為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然而事與願違。十幾年來,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經理收錢後拒不露面,只由經常更換的校長接待,應付差事。原告每年都要上門要賬壹二十次,壹年才交幾百元,要兩百年才能還清。但劉春奎向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中國銀行渭南分行是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房地產開發公司渭南分行的創辦人和監事,渭南市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的前身。1993年8月,在執行中央6號文、整頓金融秩序過程中,簡單更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脫鉤方案,為其出具虛假的《工商企業申請登記證書》,將貸款、集資等視為註冊資本。1993年1月7日,原渭南審計事務所出具虛假的企業註冊資本驗資證明,將其明知不是自有資金的貸款、集資款認定為被告自有資金。

庭審中,華山房地產公司辯稱,國際貿易部發布了《關於禁止償還資本商業活動的通知》,所發布的《退還金圓券》合同無效;中國銀行渭南分行辯稱,其於1993年8月與華山房地產總公司“脫鉤”,並非華山房地產總公司監事;渭南審計局辯稱,是按照當時的法律和政策出具的驗資報告,不存在過錯。

臨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劉春奎在購房時已領取《黃金返還證明書》,以此主張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國內貿易部早在原告收到返金憑證之前就發布了禁止“返金”商業活動的通知,所有產品均不得以“返金”方式進行宣傳。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違反了國家。故判決駁回了劉春奎的訴訟請求。

在渭南中院聽取辯論時,他表示,內貿部關於禁止‘償還買賣本金’的文件絕不是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商品房銷售本金的償還,在此之前,沒有法律法規禁止。直到2001.6.1建設部《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才明確禁止。當時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它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是真實有效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法院接受了他的論點。庭審結束後,渭南中院法官吳立寧多次向被告解釋法律,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並為原告做工作,面對被告華山房地產總公司已被工商局註銷法人的現實,能否適當降低其訴求。在原告放棄利息和部分本金後,雙方在吳立寧法官的調解下,解決了這起爭議多年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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