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基本特征:
(1)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租賃合同等。單方面行為不能構成契約關系。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依法訂立的合同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
(2)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為特定目的訂立合同。合同關系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合同關系中,雙方具有獨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受法律平等保護。法律地位平等是當事人自由真實地表達意誌的前提,也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這是由商品交換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是契約關系最本質的特征。
(4)合同是雙方同意的協議。合同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就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達成協議的結果。契約本質上是壹種合意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