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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隱私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隱私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如下:

1.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2.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

二、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區別?

1.隱私權作為壹種特殊的人格權,在性質上屬於絕對權和支配權,對世界產生影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尊重隱私權,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個人信息權益不是特定的人格權,而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

2.隱私權利人可以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比如在網絡上或向媒體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但隱私不能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可以被他人使用。

3.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第5項規定,處理他人隱私信息,或者是經隱私權利人“明確同意”,或者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處理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都構成侵犯隱私權。但根據《民法》第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非保密信息,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經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第三,對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不違法。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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