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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為進壹步加強大氣汙染防治,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將《邯鄲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通告如下:

壹、禁止排放的時間、區域和品種

(壹)主城區(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安市、成安縣、磁縣、臨漳縣、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和濟南新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重點防火區、殯葬服務場所等場所常年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農歷二月初二、清明節、七月十五、十月初壹,以及市政府啟動的重汙染預警期,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四)其他縣要在本通知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二、煙花爆竹銷售的管理和處罰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再設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內,每個鄉鎮不得設立超過3個零售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對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煙花購買

公安、應急管理、供銷等部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統建設和零售環節建立實名購買制度,實現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購買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四、煙花爆竹的管理和處罰

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移交紀委、監察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職責分工

(壹)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凝聚力量,加強宣傳教育,組織動員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入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中來,營造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濃厚氛圍。

(二)公安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檢查監督,加強社會面防控,公布舉報電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燃放行為,依法處理違法燃放人員。

(三)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商店(點)的監管,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四)供銷部門要加強對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

(5)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小區物業公司、商業門店等。全市禁止排放範圍內為禁止排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止排放責任人。按照本通知和地方政府規定,做好區域內居民和員工的禁排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勸阻、制止和舉報不文明燃放和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權利和義務。舉報電話為110。

本通知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規[2065 438+09]1號)同時廢止。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19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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