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減量、投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建築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屍體、綠化垃圾、城市汙泥等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和分類處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法律依據: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杭州市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規劃,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和成分特征的預測,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的發展方向,協調生活垃圾處理的流向和方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理結構和設施的總體布局。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要求,適時調整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十二條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處置設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計劃。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控制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