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先生發現妻子李女士多年來經常給同壹人(劉某)匯款。從2019到2021,25次轉賬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於是,張先生詢問並看了李女士壹眼,李女士供認了自己與劉某在婚姻關系上存在不正常關系,轉賬的錢全部是自己捐給劉某的。
張先生和李女士是合法合法登記的夫妻。他們結婚15年,育有壹女。自從女兒出生後,李女士放棄了工作,全職在家。
要解決這個糾紛,首先要確立李女士給劉的錢是否與張先生夫妻的財產相同。第二點是,如果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評價贈與個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張先生和李女士的資產明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壹般情況下,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資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除了夫妻承諾實行財產分開制度外,夫妻對所有相同的資產都有公平的處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權使用同壹財產,不區分市場份額。夫妻任何壹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達成壹致,任何壹方都不能單獨處分同壹財產。
李女士贈與劉的貨款無效。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的個人行為,處分的應當是贈與人的財產,並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但李女士為了更好地維持夫妻關系延續期間的婚外情,在未經張先生允許的情況下,與張先生共同將該款項給了劉,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及其公序良俗。且劉某與李女士發生婚外情,其接受李女士付款的個人行為不具有誠意,故其捐款的個人行為應屬無效,劉某應返還全部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