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需要處理夫妻財產的,任何壹方有權決定。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二)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不需要處理同壹財產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否認該處罰的法律效力。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表示的,對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以同壹財產支付,不足時,以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為同壹債務,由夫妻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有不足,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5)夫妻雙方管理財產所發生的費用,由財產支付。
二、已婚夫婦的財產範圍是什麽?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明確表示贈與是夫妻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用於雙方購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婚後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