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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處罰原則

合並處罰的原則有吸收原則、限制與加重原則、合並原則和綜合合並處罰原則。

1,吸收原則:即對兩種或兩種以上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定性判斷,然後選擇同類處罰中最重要的壹種進行處罰,其余處罰較輕的吸收不執行。

2.限制和加重原則

罰金刑僅限於財產刑。對幾種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時,罰款數額應當在最高單筆罰款以上、各單筆罰款之和以下的幅度內。

3.合並主體原則:當幾種違法行為需要給予不同處罰(既不能吸收也不能限制)的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後並行給予行政處罰。

4.綜合並罰

違法行為有幾種,經過裁量,需要實施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合並處罰的。

行政處罰中有合並執行或合並處罰的概念,來源於刑法典的數罪並罰理論。很多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都比較大。如果單純選擇從重處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錯失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背了《行政處罰法》中“過當處罰”的原則。

合並處罰的條件是什麽?

1,必須是同壹個行政相對人。如果不是同壹行政相對人,不存在合並處罰的問題。

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這是數罪並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超過兩個(含兩個)

違法行為,更不要說合並處罰了。

3、必須是同壹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壹百六十壹條壹人實施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並共同執行,可以作出書面決定,分別載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共同執行的內容。同壹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應當分別作出處理決定,也可以作出多個處理決定,寫明對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個違法行為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分別裁量和合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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