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在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包括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等。
利益:有繼承財產等合法利益,有贓款等非法利益,也有不合法也不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如賭債;再比如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
權益:法益等於權益。之所以不應該叫合法權益,是因為既然有合法權益,難道就沒有非法權益嗎?顯然,沒有這回事。很多法律在講立法目的的時候,都是講保護XXX的權益,當然也有講保護合法權益的。這裏之所以有混亂,是因為權益這個詞沒有搞清楚。
權利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即法定權利,這是在實踐層面上說的。權利還包括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可以稱之為自然權利,這是在必要性的層面上說的。因為,按照權利本位的思維,公民的權利是存在的,不需要法律規定。法律條文只是對公民權利的陳述。比如美國著名的《權利法案》(比較通俗的翻譯是《權利法案》),開篇就說,公民和州的權利不得因為這個法案而受到限制或忽視。
而權益,不存在權利這種劃分。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利往往等同於法定權利。
利益: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合法也不違法的利益。
權益:合法權益
合法權利:合法利益
自然權利:合法利益+不合法也不違法的利益。
法律依據
《憲法》第5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民法》第3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