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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出現經濟糾紛怎麽辦?

合夥業務發生經濟糾紛時,如果當初簽訂了合作協議,應按協議處理。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不能解決的,壹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或者直接找民事調解。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義務矛盾而產生的權益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爭議。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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