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暗示違約,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到期時表示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唯壹標的物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方在合同到期時不可能履行合同,屬於默示違約。
(三)當事人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債務,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仍能實現債權的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不直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當督促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此時,債權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索款函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要求履行義務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債務人必要的時間準備履行。合理期限的長短應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因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此時,違約方在履行期結束時履行合同,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無需辦理催告程序。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法定解除的全部情形,所以法律設置了未完成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既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指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壹方擅自變更合同的,變更無效,雙方仍需按原合同履行,否則視為違約。
壹方違約不壹定導致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只有當壹方違約未能實現合同目的,即屬於根本違約時,另壹方才能享有解除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