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性可以分為四類: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合同生效要件,能夠嚴格“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嚴重缺乏有效要件,在法律上沒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賦予法律效力。3.有效期待定的合同。是指因缺乏某些生效要件而成立的合同,其效力尚未確定,必須補正後才能生效。在壹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視為無效。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它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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