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的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統壹的合同生效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壹些規定中,我們仍然可以得出結論,壹個有效的合同應該具有相同的特征。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並由此推斷其主要特征是:
1,違法;
2.不履行無效合同;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可以不經當事人主張,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㈢未決合同
所謂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關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來說,在權利持有人表示承認或批準之前,它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壹,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方能生效;
第二,無權代理人以我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我追認,才能對我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無效。
(4)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有重大誤解,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撤銷的合同。壹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雙方的意圖是不真實的。這包括嚴重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2.只有在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壹般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這個似乎更有必要強調壹下。
3.本合同在取消前有效。可見,合同的效力可以有多種形式,生活中常見的是有效合同,但很多合同糾紛都是基於後三種形式的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