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洪水和其他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往往使合同的履行沒有必要或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會影響壹個國家甚至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不必履行。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壹些阻礙合同履行的偶然事件。例如,罷工和騷亂被壹些國家視為不可抗力。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後,政府頒布新的政策和法律,並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預期違約而終止。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另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演出延遲而取消。
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履行合同,債權人不接受履行,債務人延期履行。再如,履約質量嚴重不符合約定,且無法通過修理、更換或者降價等方式補救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例如,因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並不意味著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權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