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解除,即權利人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的行為。未經對方同意,債權人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或者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權利,從而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2.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為法定解除;
4、約定終止,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壹方或雙方保留終止權的終止;
5.合同壹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並妥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