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後,水利部將每年的7月1-7日定為“中國水周”。考慮到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的主題和內容基本壹致,“中國水周”的時間由1994改為每年的3月22日。
從1991起,將5月的第二周作為中國城市節水宣傳周。進壹步提高全社會關心、珍惜和保護水的意識,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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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有關地區的利益,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部署。
第二十壹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需要,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的需要。
在幹旱半幹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需水量。
第二十二條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考慮調入和調出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統壹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汙水處理回用的原則,合理組織水資源的開發和綜合利用。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國家鼓勵雨水、苦鹹水的收集、開發和利用,以及海水的利用和淡化。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水澇的地區,應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建設水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國家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