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合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四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指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概念。雖然二者關系密切,但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在合同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關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來說,在權利持有人表示承認或批準之前,它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方能生效;第二,無權代理人以我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我追認,才能對我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