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效力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50條無效。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犯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的;(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