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
歸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為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返還財產就是將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換句話說,誰擁有財產,就應該歸還給他。標的物已經消耗、毀損、滅失,或者已經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而無法返還的,可以通過賠償經濟損失的方式予以賠償。
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麽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尊重各自的責任,就是承擔各自過錯責任造成的損失,即雙方按照主次責任承擔各自的經濟損失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損失或者平分損失。
收回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如果只有壹方是故意的,那麽故意方應當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物返還給對方;非故意的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方的財產時,要註意保護無意方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無意方的合法財產不能追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