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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用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

護理費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如下:

1,護理人員有收入,參照規定的誤工費計算;

2.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護理費;

3.護理人員無收入或不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補償期限:

1,護理費賠償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殘疾且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2.法院確定的哺乳期由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決定。因此,護理期滿前,被護理的被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未過護理期的護理費不應退還;

3.如果受害者在法院判處他最長20年的護理期後仍需要繼續護理,他可以提起新的訴訟,向犯罪者主張自己的權利。

關於醫療費用的法律規定:

1.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2、按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過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4、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5.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6.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應當賠償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日常生活需要增加和收入減少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護理費、繼續治療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用和賠償義務人;

7.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費用以及受害人親屬喪葬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綜上,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加減計算。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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