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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壹方是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是否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

合同壹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不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

《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不壹定要造成損害。如果壹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即使沒有造成損害,也屬於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方式:

1,繼續執行;

2.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

4.押金罰款。

由上可知,造成損害的事實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具備承擔違約責任的四個基本條件,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必須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2.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違約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

3、當事人違約造成損害的事實;

4.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以上四個條件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條件,缺壹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無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之前簽訂的合同,雙方經濟往來的賬目,知道損失的證人,都是舉證時可以提供的證據。只要能證明損失確實存在,違約方就需要承擔彌補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有違約責任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預期承擔違約責任的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84條

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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