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欺詐的判決如下: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筆罰款;
2、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處拘役;
3、10000元,六個月有期徒刑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合同欺詐的條件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裏的合同應該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於直接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然後通過詐騙處分財產,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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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