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8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托謝通祥上訴,蘇州中院采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出具了201658。
合同欺詐的司法判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江寧刑二字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被告曹,男,河北省1982出生,漢族,南京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地河北省,現住南京市鼓樓區。因本案於2011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辯護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方201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犯合同詐騙罪,於2011年7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同日,我院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該案。被告人曹及其辯護人莊榮華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以向莊某家虛假介紹南京某學院防水工程為由,於2065年6月1日與莊某簽訂合作協議,以需要繳納定金為由,騙取莊某人民幣30000元。庭審中,被告人曹退還被害人莊某人民幣5000元。以上事實,有被告人曹在庭審中的陳述、合作協議、收據、營業執照、銀行卡查詢匯款通知書、破案及抓捕過程、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成立並采納。為維護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保護公平財產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曹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意見。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