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工時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工作時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訂立,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二、未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怎麽辦?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壹般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2、從勞動法的原則分析,勞動
是否應當受理動態爭議,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來確定的,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雖然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相關機構應當受理。
3.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應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如果只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是有效的,但是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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