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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規,明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措施和法律責任,為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基本原則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提出了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堅持國家引導與群眾自願相結合、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依法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引導群眾負責任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堅持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政策措施

條例規定了多項政策措施,包括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只有壹方戶籍在海南省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生育;夫妻壹方為本省戶籍,另壹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省居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些政策和措施旨在促進人口的長期均衡發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對不符合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時,對於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也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規,明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措施和法律責任,為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該條例的實施,可以有效促進海南省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人口的長期均衡發展。

法律依據: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3條規定: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的。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4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19條規定: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

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只有壹方戶籍在本省的,可以按照本省規定生育。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44條規定: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每生育壹個子女,按本條例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壹個子女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多生育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規定的社會撫養費基數和征收倍數,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上年度全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比例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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