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河砂礫石是河床的墊層,維持著河勢的穩定和江河堤防的安全。有序挖掘既能疏通河道,又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該條規定了兩種違法行為,即未經批準取水和不符合經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只要當事人違反了兩種違法行為中的壹種,就構成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處罰方式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未經批準取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取水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如補辦取水許可證或者修改取水許可證規定條件等。違法行為人接受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未經批準取水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違法行為人強制繳納壹定數額的貨幣行政處罰。根據這壹條的規定,違反者可能會被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幅度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具體罰款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