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國河流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主要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界河和邊境河流,由國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壹規劃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第六條?河流的分類。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堤防、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帶除外);設置攔河漁具;丟棄礦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開展市場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沙、土、金、砂或淤泥處置;
2.爆破、打井、挖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工廠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4.河灘地下資源開發和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