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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壹對情侶同居4年,流產分手5次,被索要彩禮1.2萬。她應該給這筆錢嗎?

我們應該給壹些。

壹名女子與男友同居四年,期間流產五次。男朋友給她轉了4萬,給了她8萬作為彩禮。分手時,男方認為原本轉給女方的錢是借款,自己沒有結婚,彩禮應該返還。於是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4萬元。法院判決女方支付男方彩禮1.5萬元,理由是男方轉給女方的4萬元已用於兩人生活,不能證明這4萬元全部用於女方壹人生活。雖然最後兩個人都沒有結婚,但是同居四年,女方流產五次,所以存在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而且女方身心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這個男人沒有8萬彩禮是不會活的。該男子不服法院壹審判決,遂提起上訴。結果法院駁回,維持判決。

所以女方要給點錢,也就是1.5萬元,這是法律規定的。因為最後兩個人真的沒有結婚,更重要的原因是這個男人沒心沒肺。婚前他和女方同居四年,還讓女方墮胎五次。這是壹個很不負責任的人,男方還有臉對女方提起訴訟,還提起了上訴,說明他已經對女方沒心沒肺了,必須要錢。那麽女人就應該給他壹些錢,讓他安心。否則,他害怕即使法律站在女方壹邊,男方還是會對女方不依不饒,可能會侮辱或傷害女方壹生。所以女方需要給他654.38+0.5萬元,她才會安心。她必須離開現在生活的城市,住得遠遠的,避免這個男人騷擾妳。

通過這件事也可以知道,如果兩個人沒有結婚,那就不要同居。因為壹旦住在壹起,就要對對方負責。妳轉給對方的錢,不是說妳借給他,而是妳給他,讓他決定兩個人生活的開銷,所以這筆錢很難要回來。另外,兩個人在壹起生活了這麽久,也證明他們有過多次夫妻生活,相當於兩個人有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最後雖然沒結婚,但是當初給的彩禮也算,基本很難全部拿回來。女方只需要返還壹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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