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麽共有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那麽被拆遷的房屋只屬於丈夫或妻子。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夫妻壹方的生產、經營、投資所得和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4、繼承或贈與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有壹方的財產;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8.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後媽不壹定有權分割被拆遷的房屋。如果拆遷的房屋屬於父親和繼母的* * *財產,那麽回遷房也屬於* * *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繼母無疑有資格分割被拆遷的房屋。具體分割方案需要父親和繼母協商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