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包括壹般規則。考試?註冊、執業、罰則、附則。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按本辦法規定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作用。護士的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工作。
擴展數據: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壹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取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免試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的人員,可以免試參加護士執業考試。
取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者,可報考護士執業考試。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壹次。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並通過護士執業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涉及的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包括:《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目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註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生和有真正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關於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