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在有效期內仍然是有效證件,在需要出示護照的地方可以作為合法身份證明。護照在有效期內可以出境,但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會影響去其他國家時的入境事宜。因為大多數國家在接受外國人簽證申請或要求入境時,都要求護照的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即使已經獲得目的地國家的簽證但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也會被拒絕入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
1.護照快到期了;
2.護照簽證頁快用完了;
3.護照損壞,無法使用;
4.護照遺失或被盜;
5.其他需要換發護照的情形。護照持有人申請普通護照換發或者補發,應當在國內自行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壹)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三)不滿16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核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完成審批手續後,向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a)簽證頁即將用完;
(二)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6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地國家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換發,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普通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
在境外定居的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當向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普通護照原件、出境定居證明和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