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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錢讓兒子去壹中上學,但是我沒有做。我可以起訴嗎?

如果是虛構事實,以“辦事”為幌子騙取錢財,可以報警求助。如果只是花錢不辦事,這是民事糾紛,警察不會管。

1.案例:李,家住山東商河縣,想把兒子送到壹中讀書。像其他父母壹樣,他希望他的兒子接受良好的教育。經人介紹,李認識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能人”楊。楊能仁拍著大腿說好啊,這件事算我的,2萬塊錢可以送妳兒子去市裏的縣壹中讀書。李高興極了,遇到貴人,趕緊匯了2萬塊錢,在家等縣壹中的錄取通知書。我可以等啊等,我會壹再催促。壹直等到新學期學生開學,楊卻說:事情還沒辦,我還妳!還錢的事也壹拖再拖。惱羞成怒的李某將楊“能人”告上了商河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收取李某2萬元用於支付李某子女入學費用,楊某並非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無權向李某子女收取任何入學費用。因此,楊收取的2萬元實際上是壹種求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和國家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據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李的起訴。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楊以不正當方式達到目的,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故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知識鏈接:什麽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普遍道德。所謂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好的風俗習慣,即壹般的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在民事活動中,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表述:1。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詐騙追回嗎?

難道李的兩萬塊錢真的是這樣的!可能有網友會問,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回嗎?“四兄弟有法”認為,這種行為也很難認定為詐騙。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既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針對本案,楊某已聲明將返還2萬元,但暫時無法返還。如果他說錢花了,事沒做,糾紛就更難解決了。如果他確實打聽了委托,或者請了校長司機姐夫的二姨吃飯,想做,因為被委托人無能為力,那就不是虛構的事實。雖然詐騙很難認定,但當事人也可以嘗試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會對具體案件進行分析,了解此人是否有類似案件。

如果不是詐騙,警察絕對不能介入民事糾紛。

2.本案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明顯是錯誤的!

李某起訴楊某華,要求還錢:民間借貸糾紛,求助的行為與借貸糾紛不同。當然,法庭會駁回起訴。如果朋友遇到這種問題,可以嘗試作為不當得利糾紛起訴。但還是有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

結論:

雖然違背公序良俗的“托付人情”是法治社會的“毒瘤”,但也是當下社會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此提醒有關朋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量力而行,不要吃虧。委屈無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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