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和有關國家的國際環境基本法,我國環境資源基本法的體系應包括:1,立法目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環境與資源法的保護範圍。包括環境要素、資源要素、生態要素、區域要素,如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植物、自然和文化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鄉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等;3、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資源開發與綜合環境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保護開發商、控制汙染者和盈利者付費的原則;群眾參與的原則等。4、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保許可證制度,環境標準制度,排汙收費制度,報告和監督制度,環保獎懲制度等。5.自然資源開發者開發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環境汙染者控制汙染的義務;6.環境資源保護管理系統。包括中央和地方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環境資源管理權限的劃分、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權責和環境資源管理的監督;6.關於生態保護的特別規定;7.環境資源主體對環境資源保護的權利和義務。8.涉外環境資源保護特別規定。包括參加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條約和協定,與國際環境保護國家和組織合作,組織和參加國際環境保護活動和交流;9.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