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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法調整理論有哪些代表性觀點?

調整論認為,就調整對象而言,其主體是環境法,調整是壹種特殊行為,客體是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而產生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環境法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因為它是人們環境行為的行為規則。人的行為既可以作用於人,也可以作用於物(包括自然、環境和資源,下同)。環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實施前後,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人與人的相關關系都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從這個角度看,環境法可以通過調整人的環境行為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與法律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機制是壹樣的。調整論進壹步指出,環境法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也是基於法的目的、任務、功能和作用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可以由人來調整的基本性質。法律具有調整、保護、教育、引導和評價的功能。法律調整人與人之間或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是指法律的功能或作用。環境法的目的、任務、功能和作用之壹是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法不僅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也調整人與環境的關系,因為在環境保護活動中,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環境的關系並不是不相容的,而是壹種* * *關系,這種關系是相互包容、不可分割的,即壹切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人類活動都可能同時產生這兩種關系。隨著環境汙染的惡化、生態破壞、資源危機、環境保護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今天所有的環境法律法規無壹例外地包含、反映和調整著人與自然的關系。縱觀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發現迄今為止,人與自然的關系已從狹義的人與物的關系(有些物是環境資源)、人與物的關系(有些物是環境資源)、人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關系,逐漸發展到人與環境資源的保護關系、人與環境資源的管理關系、 人與家畜的人道關系,人與珍稀野生植物的保護和代理關系。 所謂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活動,也是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和管理環境資源的活動。

(二)環境法無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反對的學生認為環境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只能通過調整人們的環境行為來調整以生態利益為主要內容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環境法通過規範人們的環境行為,調整稀缺的環境資源和有限的生態利益在人們之間的分配,從而理順人與自然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演示過程的要點如下:

第壹,環境法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通過享用和利用環境資源而產生的利益關系。

所謂調整對象,是指法律規範所指向的對象。環境法是環境行為的規範,環境法的直接調整對象只能是人類的環境行為。因為法律是利益關系的調整者,所以環境法調整的是以環境資源的享有和利用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人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局限,實現自然本身的利益。自然缺乏意誌,所以不可能對人實施法律行為、主張權利或承擔相應的義務,更不用說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環境法只能以環境為中介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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