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毀壞他人青苗,但數額不夠刑事追訴的,給予行政處罰,賠償損失。
如果惡意毀壞他人青苗,但數額較大,則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出於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青苗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的土地,在征地協議擬定前種植的青苗和現有的地面附著物也應酌情給予補償。但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青苗補償標準:征用前土地上生長的青苗因征地而毀壞的,用地單位應按該地壹季作物產量和產值計算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對於新播種的作物,補償成本為其壹季產值的1/3,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補償為壹季產值;糧食、油料、蔬菜的青苗,能收割的不補償,不能收割的壹季補償;對生長多年的經濟林木,應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果必須砍伐,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成熟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支付砍伐時間費,不予補償。
毀壞年輕的莊稼是違法的嗎
用暴力毀壞幼苗是違法的。即使有土地糾紛,也不能破壞青苗。要保持生長狀態,合理治療。如果涉及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壹般在青苗生長周期完成後使用。如急需銷毀,應協商後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無故毀壞他人田地青苗,數量少到足以刑事追究的,給予行政處罰和賠償,數量大的,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綜上所述,毀壞別人的莊稼和幼苗是違法的。希望大家不要做違反我們法律的事情。每個人都應該認真遵守我們的法律法規,不違法,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做壹個合法的公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破壞生產經營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要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上述條件之壹,不是說沒有統壹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