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九種情況的房屋不能出租:
1.新建房屋未經綜合驗收不能出租。壹些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安全構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子是不能出租的。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明。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所以租賃沒有法律依據。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首要條件。
3.未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房屋不得出租。如果承租人未經原出租人同意私自轉租房屋,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被原出租人起訴侵權並罰款。
4.違章建築不能出租。有些單位或個人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就建房出租。這種情況下,不僅規劃部門會對他們罰款,強制限期拆除,房管部門也會處罰。
5、產權歸* * *有的房子,在* * *人不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房子不能出租。就算大部分人同意,也不能租。因為,這樣會對不同意出租的人造成侵權。
6.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房屋不得出租。已被列為抵押房屋,其所有權的行使實際上已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必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這是壹個法定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7.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出租。
8.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出租。
9、由法院、公安機關等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出租。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