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經濟法基礎》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中會計法律責任的內容。以下是邊肖結合2022年初級會計教材做的總結。
1.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法律責任。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2.偽造、變造會計信息,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對單位可以處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教唆、強迫會計機構和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主管人員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被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名譽和原崗位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