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壹夫壹妻制、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民法典》第1079條也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其中壹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如果經法院調解無效,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2.無辜的壹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也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可能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結婚離婚期間與他人同居的過錯如何賠償?
離婚中對過錯方的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於我國沒有明確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金額在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辜方遭受的實際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及未來生活需求;
4.夫妻雙方的年齡和幸福程度;
5.適用於後代教育或夫妻雙方教育子女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收入能力。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