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 * *擁有的財產,兩人平分。婚姻存續期間出版的圖書,離婚後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利益,即使離婚後也屬於雙方,按同壹財產分割。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夫妻關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止。具體而言,它應包括:
(a)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
(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衍生問題:
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婚後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獨有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它是配偶壹方的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專用於職業、工作、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的財產;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補貼、個人保險費、醫療費、殘疾費、保健費等。帶有個人性質的壹方;榮譽獎品、獎章等。由壹方在社會貢獻中獲得;雙方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