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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何界定

身體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和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

擴展數據:

第壹,人身自由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備公民資格,其合法權利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雖然服刑人員也是公民,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他們的身體自由被依法剝奪,但他們的精神自由依然存在。

如果服刑人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獨立思考如何申訴、上訴、控告和辯護的自由。如果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罪犯產生錯誤的思想,做出錯誤的決定,如用錯誤的認識欺騙罪犯,使他們認為自己會受到不適當的懲罰,使他們不敢申訴,這是違反法律的,是對罪犯精神自由權利的侵犯。

第二,人身自由權是絕對的。

這壹權利的實現不需要特定義務人的積極合作。

第三,人身自由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相應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行事和不行事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自由思考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部思維活動的權利。

非法限制或者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四、人身自由的行使受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幹涉他人的自由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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