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壹致自由選擇管轄合同的適用法律。意思自治原則是壹項古老的原則,它具有確定性、壹致性、可預見性和易於解決爭議等明顯的優點。它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都得到了肯定,成為目前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則。
(2)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或者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律對某壹合同法律關系不指定準據法。而是選擇與合同在本質上有重大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最密切的利益和最合理的選擇本法來適用。作為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壹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其核心是通過對合同及與合同相關的各種要素的綜合分析,找到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法律,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提高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法本身的原則
合同法本身的原則是當事人明示選擇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的選擇,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條款、性質和情況推斷當事人打算適用什麽法律。如果當事人的意圖不明確,並且不能從情況中推斷出來,合同受與他們有最密切和最真實聯系的法律管轄。從某種意義上說,合同法原則本身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
(4)必須適用強制性規則的原則
強制性規則,也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強制性,可以直接適用而不援引沖突規範的法律規範。這壹原則在合同領域尤為突出,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各方不能通過協議選擇或減損它,而是必須適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