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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不按規定辦理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內容變更、抵押、報廢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相應變更登記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未辦理相應登記的,機動車的受讓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在使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麽受害方將作為被告起訴機動車登記所有人;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相應變更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機動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向機動車管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否則壹旦他人使用報廢機動車,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令號公安部124)

第二十五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八)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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