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具有與壹般合同相同的特征,如簽訂集體合同是法律行為,集體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訂立集體合同必須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等等。同時,集體合同作為壹種勞動法律制度,也具有不同於其他壹般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中,用人單位可以是團體,也可以是個人;但是,在工人方面,它必須是壹個團體,壹般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擔任工會主席。這是區別於民法、經濟法調整的民事合同、經濟合同的重要特征之壹,也是區別於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重要特征之壹。
(2)集體合同是雙方關於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勞動合同的基礎。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涉及勞動條件,如工資標準、安全衛生、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簽訂集體合同,從企業方面來說,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從勞動者的角度看,有利於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集體合同作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協議,是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規範,其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因此成為勞動合同的依據。
(3)雙方的義務性質不同。集體合同的雙方承擔相互的義務,但它們不同於雙方之間的壹般合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的義務在性質上是合法的。如果企業不履行義務,責任人將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道德和社會性質,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履行取決於工人的覺悟程度。所以工會壹般不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只承擔道德責任。
(4)集體合同是強制性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同時,集體合同只有以書面形式並經主管部門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