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範管理辦法》
第四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支出審批制度、資產臺賬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壹事壹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轉移資金收支管理制度。
第五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土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村級債務管理,以及轉移資金收支管理。
第六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財產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資產負債,年終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
第七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民主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成立民主財務管理小組,明確財務管理小組的職責,制定民主財務管理辦法,召開民主財務管理會議。
第八條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按規定程序產生,認真履行職責,並定期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會計知識培訓。
第九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壹切經濟活動必須手續完備。
第十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按期編制財務報表,並按要求向部、省、縣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壹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設立專門的會計檔案櫃(室),加強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產臺賬、財務計劃、經濟合同、財務公開底稿等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