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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規範財政收支管理制度的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承包、租賃、投資和資產處置的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補貼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壹事壹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入等。應及時入賬,以便收回所有應收賬款。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費用、福利費、經營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及時核算。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所有當期已實現的收入或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都應視為當期收入或費用;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或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或支付了款項,也不應視為本期的收入或費用。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範管理辦法》

第四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支出審批制度、資產臺賬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壹事壹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轉移資金收支管理制度。

第五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土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村級債務管理,以及轉移資金收支管理。

第六條標準化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財產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資產負債,年終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

第七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民主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成立民主財務管理小組,明確財務管理小組的職責,制定民主財務管理辦法,召開民主財務管理會議。

第八條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按規定程序產生,認真履行職責,並定期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會計知識培訓。

第九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壹切經濟活動必須手續完備。

第十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按期編制財務報表,並按要求向部、省、縣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壹條標準化建設單位必須設立專門的會計檔案櫃(室),加強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產臺賬、財務計劃、經濟合同、財務公開底稿等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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